第三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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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付款方式发放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贷款委托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3期(月)或累计6期(月)拖欠贷款本息的;
㈡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发生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或灭失时,未能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足额抵押物的;
㈢购买在建住房贷款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送交抵押权证的; gjj123.com
㈣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无正当理由”包括职工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停止缴存,城镇个体户或自由职业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委托人认定的其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
㈤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的;
㈥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经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指正,不予纠正的;
㈦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
㈧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贷款委托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㈠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㈡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㈢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后,多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贷款委托人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和县区原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中心,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
第四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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