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8)

2009-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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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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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付款方式发放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贷款委托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3期(月)或累计6期(月)拖欠贷款本息的;
  ㈡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发生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或灭失时,未能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足额抵押物的;
  ㈢购买在建住房贷款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送交抵押权证的; gjj123.com
  ㈣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无正当理由”包括职工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停止缴存,城镇个体户或自由职业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委托人认定的其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
  ㈤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的;
  ㈥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经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指正,不予纠正的;
  ㈦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
  ㈧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贷款委托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㈠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㈡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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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后,多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贷款委托人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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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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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市和县区原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中心,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
  第四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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