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7)

2009-01-01 00:00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5、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
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按上述3、4项办理,并由受托银行按照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内;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内。
  ㈡贷款保证方式
  1、借款人与售房单位(即贷款保证人)、贷款委托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2、借款人办理在建房屋抵押预登记;
  3、借款人自愿选择办理房屋综合保险后,持贷款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划款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
  5、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保证人,贷款保证人应及时交贷款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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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贷款本息偿还 gjj123好,好gjj123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按以下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㈠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方式。
  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
  借款人与贷款委托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借款人需向受托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委托转账扣款授权书》,委托银行按授权书指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gjj123好,好gjj123
  第十九条 经贷款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可在正常还贷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㈠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应向贷款委托人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
  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需在提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
  2、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
  借款人应向贷款委托人提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剩余贷款按照“月还贷额不变,缩短还贷期限”或“减少月还贷额,还贷期限不变”重新确定剩余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并与贷款委托人、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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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期内可间隔一定时间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用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其中间隔时间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借款人及配偶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可申请用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按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委托人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将《房屋他项权证》和《保险单正本》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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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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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需变更合同的,借款人(或还款义务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贷款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贷款委托人、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变更合同》,履行正常偿还贷款义务。
  ㈠借款人因偿还能力降低,不能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向贷款委托人申请延长还贷期限的;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延长还贷期限,且不得高于5年。
  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调整剩余的贷款期限和还款额的。
  ㈢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㈣发生其他应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如《借款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涉及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的,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应当在《借款变更合同》上签字认可,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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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 他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总额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㈡款规定,抵押物应同时向贷款委托人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设定抵押。
  第二十六条 对属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的,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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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资金不足时,贷款委托人可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轮候期间(除正常离退休外),借款人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
  ㈠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实行备案,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情况;
  ㈡对提供在建楼盘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和投资主体实行担保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的开发、财务、预售、信用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单位签订《在建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三十条 贷款委托人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贷款委托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和处置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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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
  第三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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